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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文学理论知识要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李春青认为:“将文学理论规定为阐释,就等于向它提出客观性甚至科学性的要求,而阐释活动也就是不断趋近对象本真状态的过程。”
[21]这就是说,不能因为阐释具有不可避免的“前理解”
,就以此为借口而主观随意地借言说文学来浇灌“心中块垒”
,更不能“离弦说象”
。
李春青特意强调道:“走向阐释,根本上就是要求文学理论从文学现象的实际出发来言说,而不是从某种理论预设或原则出发来言说。”
[22]理由也很简单,即若如此,便不能获得有说服力、阐释力的“知识”
了。
因此,在阐释文学文化现象时,不可全凭一己之好恶随意发挥,而应该倾听和回应对象,依循文学理论“知识传统”
,借其方法有效分析文学现象,继而生产出有普遍性、带规律性的知识。
第三,阐释论的文学理论知识要具备阐释效力,即能够在具体的文学批评实践中加以运用,这就要求其知识要有“可操作性”
[23]。
只有这样,文学理论才可能走向批评,文学理论知识才可能是有技术含量的知识。
在李春青看来,将文学理论规定为阐释,实际上就是要打破理论与批评的界限,就是要求它成为一门技术。
应该说,李春青的上述观点是非常有针对性的。
反思当前文学理论所存在的问题,恐怕最为严重的就是文学理论不具备阐释能力。
其根本原因是文学理论没有从其依托的“元理论”
中摆脱出来,还在充当某种“意识形态或时代精神的载体”
,而尚未凭借自己具有阐释效力的“知识本领”
去获取合法性。
李春青为此力倡文学理论的知识属性,将文学理论规定为阐释。
而且,在他看来,“将文学理论定位为‘阐释’,应该是使当前文学理论摆脱困境的一个唯一有效的途径”
[24]。
我们认为,李春青的看法是有合理性的,特别是当我们将这种看法置于当代中国文论所假借知识资源的进程中来考察时,便会得到更多的体认。
毋庸讳言,在文学理论学科发生危机时,也就是社会科学**文学理论之时,这一趋势甚至延续至今。
对此,蔡翔曾总结说,20世纪80年代,包括文学理论在内的文学研究主要倚重哲学、美学等人文学科,而到了90年代,则凸显了社会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的重要性。
[25]其原因乃是社会科学的阐释力在增长,以至于包括文学理论在内的人文学科被边缘化了。
面对这种“现代”
知识状况,文学理论只有主动强化其知识的“现代性”
方有可能重建其合法性。
李春青将文学理论规定为阐释,其意也正在于此。
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这乃“求真心态的体现,也是文学理论领域表现出的科学主义态度”
,同时,也是“将以实证性为指归的所谓‘学术规范’视为一种言说策略或修辞手段。
当然也可以说,这种言说策略表征着人文知识分子对科学主义精神的认同”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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