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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没有文学的文学理论”
之合法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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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那种认为文学理论一定要有文学,并以能否解读文学文本来判断文学理论合法性的观点,狭隘地理解了文学理论的对象、功能,甚至误解了文学理论的学科性质。
这里不妨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认为文学理论乃文学作品的解读学,这种看法狭隘地理解了文学理论的研究对象。
假定我们认为文学理论的研究对象是文学与文学活动,一方面,文学理论要探讨文学的特性与本质规律,而这种探讨无疑可以脱离文学作品的实际,从一种文学之外的角度(如学术政治)出发来对文学的特性与规律进行思辨。
比如,关于什么是好文学的探讨就不一定要联系当前的文学文本实际。
或也因此,我们才能理解刘方喜所言:“文学理论有着自身的逻辑体系,一定的文学经验凝定为一定的范畴、理论后,会一定程度上按着自身的运作规律发展演变——揭示这种内在运作规律,也是文学理论研究的题中应有之意。”
[12]另一方面,作为文学理论研究对象的文学活动至少包括世界、作者、作品、读者这四个要素,从任何一个要素出发都可以获得一种文学理论,都有非常值得研究的文学基本问题。
例如:文学有什么用?什么样的人适合创作?读者对于文本意义的确定有什么作用?诸如此类的研究完全可以不联系具体的文学文本,更不需要解读具体的文学文本。
就此而言,把文学理论当成文学文本的解读学难道不显得狭隘吗?即使退一步说,文学理论以解释文学文本为能事,我们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文学文本解读就是逐层分析文学文本的语言、结构、形式、叙事风格与美学特性。
因为对文学文本的研究有很多致思路径。
比如,从文学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对文学文本的考察,追问什么样的文本生产体制机制制度造成了当今文学文本的总体面貌等。
这些做法都是非常有价值的,对于文学文本的理解非常有益。
毕竟,“谈论文学的语言形式,并不意味着文学必须抛弃社会、历史、意识形态而仅仅把自己限定为语言形式”
[13],这当是无可辩驳的共识了。
第二,因文学理论不能有效地服务于文学文本的解读就否定其存在的价值乃至合法性,这是对文学理论功能的狭隘化理解。
虽然我们不否认文学理论要为解读文学文本服务,但也不能狭隘地把文学理论理解为解读文学的“工具”
。
凡是能有效解读文学文本的方法、技能和知识就被认为是有合法性的文学理论,反之则认为不是,这无疑是一种“以对事实的阐释功效来衡量理论的价值”
的实用主义做法。
[14]这样的做法看似理性务实,但问题是理论怎么可能直接用来解释具体的文学文本呢?一如王元骧指出的那样:“相对于现象的‘多’来说,理论只能是属于‘一’的东西,因为观念作为经验现象的选择、概况、提升、内化的产物,它虽然属于一种形而上的知识而很难直接用来说明现象。”
[15]如果世界上的文学理论都只能直接地用以解释某一文学文本,那么这对于文学的发展其实很不利。
因为文学理论在解释文学文本的同时,更多的是远离具体文本去建构一种普遍的文学观念、文学理想。
此外,如果仅以文学理论是否能有效解读文学文本这一条为标准来衡量,那么文学理论学科就会陷入消亡,因为自古以来有大量不能直接用来解读文学文本的文学理论。
正如大家都清楚的那样,“多数学者在遇到要对文学作品做实际分析和评价时,便会陷入一种令人吃惊的一筹莫展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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