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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条件,有所谓“七出”

,亦谓之“七弃”

,(一)无子,(二)**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嫉妒,(七)恶疾。

又有所谓“三不去”

,(一)尝更三年丧不去,(二)贱取贵不去,(三)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与“五不娶”

并列,(一)丧妇长女,(二)世有恶疾,(三)世有刑人,(四)乱家女,(五)逆家女。

见于《大戴礼记·本命篇》,和《公羊》庄公二十七年何《注》,皆从男子方面立说。

此乃儒家斟酌习俗,认为理所当然,未必与当时的法律习惯密合。

女子求去,自然也有种种条件,为法律习惯所认许的,不过无传于后罢了。

观汉世妇人求去者尚甚多(如朱买臣之妻等),则知古人之于离婚,初不重视。

夫死再嫁,则尤为恒事。

这是到宋以后,理学盛行,士大夫之家,更看重名节,上流社会的女子,才少有再嫁的,前代并不如此。

《礼记·郊特牲》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

这是现在讲究旧礼教的迂儒所乐道的。

然一与之齐,终身不改,乃是说不得以妻为妾,并非说夫死不嫁。

《白虎通义·嫁娶篇》引《郊特牲》,并无“故夫死不嫁”

五字,郑《注》亦不及此义,可见此五字为后人所增。

郑《注》又说“齐或为醮”

,这字也是后人所改的。

不过郑氏所据之本,尚作“齐”

字,即其所见改为“醮”

字之本,亦尚未窜入“故夫死不嫁”

五字罢了。

此可见古书逐渐窜改之迹。

后世男子的权利,愈行伸张,则其压迫女子愈甚。

此可于其重视为女时的贞操,及其贱视再醮妇见之。

女子的守贞,实为对于其夫之一种义务。

以契约论,固然只在婚姻成立后,持续时为有效,以事实论,亦只需如此。

所以野蛮社会的风俗,无不是如此的,而所谓文明社会,却有超过这限度的要求。

此无他,不过男权社会的要求,更进一步而已。

女子的离婚,在后世本较古代为难,因为古代的财产带家族共有的意思多,一家中人,当然都有享受之份。

所以除所谓有所受无所归者外,离婚的女子,都不怕穷无所归。

后世的财产,渐益视为个人所有,对于已嫁大归之女,大都不愿加以扶养;而世俗又贱视再醮之妇,肯娶者少;弃妇的境遇,就更觉凄惨可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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