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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犯罪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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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意识,我们在第一章里已经有所阐述,但我们现在必须作更周密的探讨,因为成人生活的不快乐有许多潜在的心理原因,而犯罪意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
有一种传统的、宗教观的犯罪心理学,为现代的心理学家所无法接受。
据这派传统的说法,尤其是基督新教一派,认为良心会告诉每个人,什么时候他所跃跃欲试的事情是犯罪的;犯了这种行为之后,一个人可能感到两种难堪之一:一种叫作懊丧,那是没有报酬的,一种叫作痛悔,那是可以洗涤罪愆的。
在新教国家内,连那些已经失掉信仰的人,仍旧多少接受着这种正统派的犯罪观。
在我们的时代,一部分也靠了精神分析的力量,我们的情形恰恰相反:不但反正统的人排斥这种旧的犯罪观,连那般仍旧自命为正统派的人也是如此。
良心不复成为什么神秘之物,因此也不再被认为上帝之声。
我们知道良心所禁止的行为,在世界上是各处不同的,而且广义地说,它总和各部落的风俗一致。
那么,当一个人受着良心戳刺的时候,究竟是什么回事呢?
良心这个名词,实在包括好几种不同的感觉;最简单的一种是害怕被人发觉。
读者,我当然相信你过着一种无可责备的生活,但若你去问一个曾经做过倘被发觉就要受罚的事的人,就可发见当破案似乎不可避免的时候,这个当事人便后悔他的罪过了。
我这样说是并不指职业的窃贼,他是把坐牢当作买卖上必须冒的危险的,我是指可称为“体面的”
罪人,例如在紧急关头挪用公款的银行行长,或被情欲诱入什么性的邪恶的教士。
当这种人不大容易被人窥破罪过时,他们是能够忘记的,但当他们被发觉了或有被发觉的危险时,他们便想当初是应该更端方更清正一些的,这个念头使他们清清楚楚地觉得他们的罪恶之大。
和这种感觉密切关联的是害怕成为社会的放逐者。
一个以赌博来诈欺取财的人,或赖去赌债的人,一朝被发觉时,良心上是找不出什么理由可以抵挡社会对他的憎厌的。
他不像宗教革新家,无政府党,或革命党,可以不问目前的命运如何,总觉得未来是属于他们的,现在越受诅咒,将来越有光荣。
这一类的人,虽然受着社会嫉视,可并不觉得自己有罪;但是承认社会的道德而再做违背道德之事的人,一失掉自己的品级,就将大为苦闷了;并且对这种灾害的恐惧,或灾害临到时的苦难,很容易使他把他的行为本身认作有罪。
但是犯罪意识以最重要的形式而论,来源还要深远得多。
它生根在下意识里,不像对公众厌恶的畏惧那样浮现于意识界。
在意识界内,有几种行为被标明为“罪恶”
,虽在反省上并无显著的理由可寻。
一个人做了这一类的行为,便莫名其妙地感到不安。
他但愿自己曾经和旁人一样,置身于他信为罪恶的事情之外。
道德方面的钦佩,他只能给予那般他认为心地纯洁的人。
他多少怀着怅惘悔恨的心思,承认圣者的角色轮不到自己;的确,他对圣贤的观念,是日常生活中几乎办不到的那一种。
所以他一生离不了犯罪感觉,觉得自己不配列入上品,极度忏悔的时间才是他生命中最高洁的时间。
在所有的例子中,这种种情形的来源,是一个人六岁以前在母亲或保姆怀中所受到的道德教训。
在那以前,他已经知道:发誓是不好的,不文雅的说话是不可用的,只有坏人才喝酒,烟草也不能和最高的德性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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