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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既是一位贤长官,自能博采舆情,为国家选拔真才。
这是理论。
至于事实之不能全合于理论,则属另一问题。
即如唐制,中书舍人拟稿,亦由诸舍人各自拟撰,是谓“五花判事”
。
然后再由中书令或中书侍郎就此许多初稿中选定一稿,或加补充修润,成为正式诏书,然后再呈送皇帝画一“勅”
字。
经画勅后,即成为皇帝的命令,然后行达门下省。
所以唐代政府定旨出命之权,实操于中书省。
皇帝只同意画勅而止。
待门下省主管长官侍中及副长官侍郎接获此项诏书后,即加予覆核。
这是对此项命令之再审查。
在门下省侍中、侍郎之下,设有若干第三级官,谓之“给事中”
。
给事中官位并不高,但对皇帝诏书亦得参加意见。
若门下省反对此项诏书,即将原诏书批注送还,称为“涂归”
,意即将原诏书涂改后送还中书省重拟之意。
涂归亦称“封驳”
“封还”
“驳还”
等,其意义略相同。
此项涂归封驳之权则属诸门下省。
若以今日惯语说之,门下省所掌是一种副署权。
每一命令,必须门下省副署,始得发生正式效能。
如门下省不同意副署,中书命令便不得行下。
诏勅自中书定旨、门下覆审手续完成后,即送尚书省执行。
尚书省则仅有执行命令之权,而于决定命令则无权过问。
(三)中央最高机构政事堂
此种制度,亦有相当麻烦处。
如中书省拟好命令送达门下省,遇门下省反对即予涂归封还,如是则此道命令等于白费,即皇帝之“画勅”
亦等于无效。
故唐制遇下诏勅,便先由门下省和中书省举行联席会议。
会议场所称为“政事堂”
。
原先常在门下省举行,后来又改在中书省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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