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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唐代人对政治上的种种理论和思想,都已在此书中大部具体化制度化了。
制度的背后,都应有理论和思想,一切制度决不会凭空无端的产生。
若我们忽略了中国已往现实的政治制度,而来空谈中国人已往的政治思想,也决无是处。
(五)唐代地方政府
以上讲的唐代中央政府,现在续讲地方政府。
唐代中央政府的组织似较汉代进步了,但以地方政府论,则唐似不如汉。
唐代已渐渐进到中央集权的地步,逐渐内重而外轻。
中央大臣,比较汉朝要更像样些,但地方长官则较汉为差。
中国历史上的地方行政,最像样的还该推汉代。
唐代地方行政最低一级为“县”
,和汉代一样。
唐玄宗时,全国有一千五百七十三个县,比汉代多出两百多县。
县级以上为“州”
。
唐之“州”
与汉“郡”
是平等的。
州设刺史。
在汉最先本为监察官,唐刺史则为地方高级行政首长。
唐代有三百五十八州,较汉代郡数多两倍余。
唐县分上、中、下三等:六千户以上为上县,六千户以下、三千户以上为中县,三千户以下为下县。
汉县仅分二级:万户以上为大县,其长官称“令”
。
万户以下为二级县,其长官称“长”
。
可见唐代的县比汉县为小。
唐代的州也分上、中、下三级:十万户以上为上州,二万户以上为中州,二万户以下为下州。
这较诸汉郡,相差更远。
汉郡户口在百万以上的并不少。
即此可见唐代地方长官,其职权比重,较之汉代差逊甚远。
其次是地方长官之掾属。
在汉代由郡太守、县令长自行辟署任用,唐代则任用之权集中于中央之吏部。
州县长官无权任用部属,全由中央分发。
任地方官者,因其本身地位低,不得不希望升迁,各怀五日京兆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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