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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不給他役,使春惟知農,秋惟收稻,江渚有事,責以死效。
今亮、皓以後。
之戰士,供給眾役,廩賜不贍。
」
晉武帝平吳,詔悉去州,郡兵,此乃複兵歸農之意,惜不久天下卽亂。
咸寧五年伐吳,詔:「調諸士家,二丁、三丁取一,四丁取二。
」是其時依舊士、民異籍。
去州、郡兵,即是去士籍也。
晉政之病,在田租照屯田額徵收,不復兩漢什伍稅一之制,又無兩漢都尉肄民戰陣之制,使農不知兵,則武備一切廢弛。
東晉民歸豪強,政府對兵役需要,殊感缺乏。
吳志:陳武庶子表,受賜複人得二百家,乞還官,孫權嘉之。
他如朱桓部曲萬口,潘璋妻賜複客五十家。
鄧艾傳云:「吳名宗大族,皆有部曲,阻兵仗勢,足以違命。
」此等部曲、僮客,皆是私戶,為國家課役所不及。
於是有所謂「發奴為兵」。
發奴為兵之議,起於刁協、戴淵。
刁、戴皆南人,晉元帝依仗以謀抑王氏者也。
自後每有征討,往往發奴。
庾翼發所統六州奴北伐,庾翼亦晉室外戚,頗欲為強幹弱枝之謀者。
可見發奴為兵,正是中央與豪族爭奪民眾之一事。
宋武時詔:「先因軍事所發奴僮,各還本主,若死亡及勳勞破免,亦依限還直。
」此正以僮奴為豪族私產,故見發而還其直。
又有所謂「料隱為兵」。
庾冰傳:「隱實戶口,料出無名萬餘人,以充軍實。
」毛琚傳:「討得海陵縣界亡戶近萬,皆以補兵。
」此等隱匿之戶,其背後亦多有豪強陰庇。
複有「罪謫為兵」
范寧疏:「兵役既竭,枉服良人,牽引無端,以相充補。
」義云:「舊制謫兵不相襲代,頃者小事便以補役,一愆之違,辱及累世,親戚旁支,罹其禍毒,戶口減耗,亦由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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