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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貢言:我所不欲人加於我之事,我亦不欲以此加之於人。
此仁者之事,不待勉強,故夫子以為非子貢所及。
朱子在圈下注中又引程子說,謂;我不欲人之加諸我,吾亦欲無加諸人,仁也。
施諸己而不願,亦勿施於人,恕也。
恕則子貢或能勉之,仁則非所及矣。
朱子又自加發揮,說:
愚謂無者自然而然,勿者禁止之謂,此所以為仁、恕之別。
大家說程朱善言義理,但此章解釋卻似近勉強。
朱子說:「無者自然而然,勿者禁止之辭。
」其實本章明言欲無加諸人,所重在「欲」字,「欲」即非自然而然。
欲無加諸人之「無」字。
亦非自然而無,乃是亦欲不加諸人。
因此此章程朱把仁、恕分說,實不可靠。
古注孔安國說:「非爾所及,言不能止人使不加非義於己。
」此解乃為得之。
何以說孔安國說得之?仍須從本章的句法上去研求。
本章句法是平行對列的,我不欲人把非禮加我,我亦欲不把非禮加人。
下句有一「亦」字,顯然是兩句分開作兩件事說的。
若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此等句法是直承偏注,只是說一句話,一件事。
細究兩處文法,自見不同。
若把握住此點,朱注「子貢言我所不欲人加於我之事」這一句也錯了,只應說「我不欲人加於我,我也欲我不把來加於人。
」朱注「我所不欲人加於我之事」,此語只可移作「己所不欲」四字之注解。
朱注「之事」二字,即「所不欲「之「所」字,但釐章則句法不同。
孔安國看準了,故說:「別人要加非義於你,你何能禁止呀!
」孔子所謂「非爾所及」,只承上一句,不關下一句。
我舉此例,仍只要說明欲通論語之義理,必須先通論語之文法。
若文法不通,所講的義理,只是你自己的,不和論語本文相關。
七
此下我想再舉一例。
子曰:「飯疏食,飲水,曲肱而枕之,樂亦在其中矣。
不義而富且貴,於我如浮雲。
」我常愛誦此章,認為大有詩意,可當作一首散文詩讀。
此章之深富詩意,尤其在末尾那一掉,「不義而富且貴,於我如浮雲」十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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