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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史·齐本纪》,于文宣篡位后书:自魏孝庄已后,百官绝禄,至是复给焉,则其末造又尝无禄也。
盖行政经费,本在禄奉之外;而服官者当任职之时,随身衣食,悉仰于官,古人亦视为成法;则无禄者亦不过无所得耳,原不至不能自给,此凶荒之所由可绝禄也。
郡县之官,取诸地方者,送迎之费为大。
《晋书·虞预传》:太守庾琛,命为主簿。
预上记陈时政所失,曰:“自顷长吏,轻多去来。
送故迎新,交错道路。
受迎者惟恐船马之不多,见送者惟恨吏卒之常少。
穷奢极费,谓之忠义,省烦从简,呼为薄俗。
转相仿效,流而不反。
虽有常防,莫肯遵修。
加以王途未夷,所在停滞,送者经年,永失播殖。
一夫不耕,十夫无食,况转百数,所妨不訾?愚谓宜勒属县:令、尉去官者,人船、吏侍,皆具条列,到当依法减省,使公私允当。”
曰有常防而莫肯遵修,欲使条列而为之减省,则因之为利,虽云贪黩,资以去来,原非违法,故《隋志》所载:梁世郡县吏有迎新送故之员,各因其大小而置;陈世郡县官之任、代下,有迎新送故之法,并以定令;可裁之以正而不能径去也。
汉世黄霸,即以长吏数易,送故迎新。
公私费耗为病。
《南史·恩幸传》云:晋、宋旧制,宰人之官,以六年为限。
近世以六年过久,又以三周为期,谓之小满。
而迁换去来,又不依三周之制。
送故迎新,吏人疲于道路。
《魏书·高祖纪》:延兴二年十二月诏,亦以“官以劳升,未久而代,送故迎新,相属于路”
为病。
然此自迁代大数,送迎所费大多为之,于法、于理,之任、代下者,原不能令其自筹川费也。
居官时之所资,《齐书·豫章王嶷传》言之,曰:宋氏已来,州郡秩奉及供给,多随土所出,无有定准。
嶷上表曰:
伏寻郡县长、尉,奉禄之制,虽有定科,其余资给,复由风俗。
东北异源,西南各绪,习以为常,因而弗变。
缓之则莫非通规,证之则靡不入罪。
臣谓宜使所在,各条公用。
公田秩石,迎送旧典之外,守、宰相承,有何供调,尚书精加洗核,务令优衷。
事在可通,随宜开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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