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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夫是为四千石。
卿七命。
二分,孤八命。
三分,公九命。
四分各益其一。
公因盈数为万石。
其九秩一百二十石,八秩至于七秩,每二秩六分而下各去其一,二秩俱为四十石。
凡颁禄,视年之上下。
亩至四釜为上年,上年颁其正。
三釜为中年,中年颁其半。
二釜为下年,下年颁其一。
无年为凶荒,不颁禄。
魏初百官无禄,读史者或以为异闻。
然周制凶荒便不颁禄,与魏初亦何以异?历代丧乱之际,减禄或不颁禄者甚多,又不独一周世。
《晋书·武帝纪》:泰始三年,九月,议增吏奉,赐王公已下帛有差。
咸宁元年,又以奉禄薄,赐公卿已下帛有差。
可见前此奉禄甚薄,是时虽增,亦不为厚。
《简文帝纪》:咸安二年,三月,诏曰:“往事故之后,百度未充,群僚常奉,并皆寡约。
今资储渐丰,可筹量增奉。”
是东渡之初,又曾减于西都也。
孝武帝大元四年,三月,诏以“年谷不登,百姓多匮,九亲供给,众官廪奉,权可减半。”
据《简文三子传》,是时司徒已下,仅月禀七升,则又不止于减半巳。
宋文帝元嘉之治,见称江左,而二十七年二月,以军兴减百官奉三分之一。
三月,淮南大守诸葛阐求减奉禄,同内百官,于是州及郡、县丞、尉,并悉同减。
至孝武帝大明二年,正月,乃复郡县田秩,并九亲禄奉。
《齐书·武帝纪》:永明元年,正月,诏曰:“守宰禄奉,盖有恒准。
往以边虞,沿时损益。
今区宇宁宴,郡、县丞、尉,可还田秩。”
则齐初又尝以兵事减外官奉,北魏班禄,始于大和八年,而及十九年,《纪》即言其减闲官禄以裨军国之用。
《于忠传》云:大和中,军国多事。
高祖以用度不足,百官之禄,四分减一。
忠既擅权,欲以自固,乃悉归所减之禄?则又不仅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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