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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得开吗?难道“独立人格”
不是一种社会生活的原则,而是什么“禽兽行”
吗?当然,庞先生所谓“社会人格”
,意思似乎在于强调一种“群体的人格”
。
这的确是现代中国人的独创,但绝非中国“人文精神”
的传统,因为严格说来,它根本就不可能存在。
试把这个词翻译回西方去,看看西方人能否理解这样一种怪物:一种非个体的“人格”
(person,又译“个人”
),一种“群体的”
私人!
这正如说一个“圆形的”
方、“木制的”
铁一样不通。
要使这一概念有点意思,就得改变“人格”
一词的含义,把它转变为一种道德性质的“品格”
(但这样一来,“独立的品格”
又说不通了,可见这里完全混淆了两种不同的“人格”
概念)。
庞先生出于这种对“人格”
的道德化理解,认为孔子和儒学的反功利主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就是“致力于人格的自我实现”
,就是“贬低物质享受的价值,重义轻利,以道制欲”
,这种说法是不伦不类的,也丝毫看不出粉碎“四人帮”
之后真正人格(person)觉醒的影子。
如果说重义轻利、以道制欲是中国文化的原则,那么它同样也是“文革”
(革文化的命)的原则。
但无论是“政治挂帅”
、批评“物质刺激”
,还是“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
,都与所谓“人格的自我实现”
毫无关系。
其实中国人从来不具有person意义上的人格观念,不懂得唯有个人(私人)才是权利和义务的最终主体,而唯有不仅仅承担义务(“义”
)而且拥有自己的权利(“利”
)的个人,才真正具有完整的人格。
正因此,中国人必然只能将人格理解为一个人的“品格”
,即用普遍性的“道”
来制约、压抑个人欲求这种做人原则和道德规范。
在西方人看来,任何人、包括十恶不赦的罪犯都有人格,这是一个事实(其依据是每个人都有灵魂、思想和理性能力这一事实),并没有道德褒贬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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