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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一:有一个人来找拉瓦拉比,请教他一个问题:“市长要我去谋杀一个人,我要是不去,市长就会派人来杀我。
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拉瓦拉比回答说:“宁可让他杀了你,也不要犯谋杀罪,你为什么认为你的血就比他红呢?”
故事二:有两个人外出旅行,走进了荒无人烟的大沙漠。
当时,这两个人中只有一个人有点水。
这点水如果两个人喝,则两个人都终将渴死在沙漠里;如果一个人喝,则此人就可以活着走出沙漠。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该怎么办?本·派图拉比教导说:“拥有水的人应喝以活命。”
从小到大,我们都被教育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自己所不喜欢的、不愿意做的事情,不能够强加到别人身上。
没有人质疑过这句话当中所包含的哲理,也坚信它是对的。
在第一则故事当中,拉瓦拉比教导世人,任何人生来都不曾低人一等,我的血、我的命丝毫不比他人值钱。
如果我们是故事中的主人公,那么所不愿意得到的就是死亡,但想要活命的条件就是谋杀,也就是将我们所不愿意承担的死亡强加在第三者身上,这就是不道德的。
拉比的话很容易理解,也符合我们的道德理念。
然而,当我们看到第二则故事的时候,我们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似乎存在一个隐性前提——尊重他人。
这个前提在某种程度上倡导了一种他人优先性的单向道德要求,往往导致了自我贬低价值,压抑主体的结果。
如果我们是沙漠中那个拥有水的人,我们的道德标准会告诉自己,必须要把水分给另外一个人,因为不能看着他死亡。
如果我没有分水给他,而导致他死亡,那么这笔账应该算在我身上,我就是那个凶手。
当然,分水的结果可能导致我们两个都渴死,但是如果我一个人独占水源而生存的话会受到良心的谴责,这就是自我贬低价值、他人优先性的典型表现。
拉比对这个案例之所以得出这样两个结论,是分别基于如下两条原则:人不应视自己的生命价值高于他人;一个人的生命价值绝对不低于他人。
要是我们将这两条原则结合在一起的话,可以看出,这不就是一条人己关系双向对等的原则吗?一个人没有权利把自己不愿意的东西(死亡)强加于他人(谋杀他人),但也不应该把一般人都不要的东西(死亡)强加给自己(渴死)。
当人己双方都面临着人类所不要的东西,而又必须由其中一方承受下来(哪怕纯粹被动的)的时候,就让每个人自己拥有的客观条件来决定,而不做人为干预。
不可否认,任何道德体系都内在地具有抬高整体,包括作为整体之具体化的他人,而贬低自我的要求这一根本倾向。
犹太民族的道德信条也不可能完全消除这种倾向。
然而,在道德有可能越出“道德”
的范围而成为某种不道德时,犹太民族却以合理地紧急制动,借悬置道德给出了最为道德的准则,这种以物的合理性即物的归属来规定人的合理性(即伦理或道德准则)的做法,体现了人的合理性与物的合理性的统一与融合。
犹太哲言
不要向别人要求自己也不愿意做的事情。
用心倾听他人讲话
犹太经典《塔木德》说:“要用两倍于自己说话的时间去倾听对方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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