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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是“假”
呢?假可作借讲。
贫人无田,假(借)别人的田耕种,出假(借)税,这就是最初的租佃关系。
后来,唐代颜师古注释《汉书》时说假的含义是“权以给之,不常与”
,又说“假,亦谓贫人赁富人之田也”
。
唐人李贤注《后汉书》时说“假,犹租赁”
。
这样,“假”
就成了秦汉时期租佃关系的代名词。
汉代所谓“假民公田”
就是这种经济关系的反映。
京师三辅地区的公田,被称之为三辅公田,由于秦汉时期京师长安的长官称内史,故又称内史公田。
武帝建元六年(前135)分为右内史、左内史,太初元年(前104)又把长安及属县划分为三区: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称为三辅。
《汉书·沟恤志》载:“(武帝)曰:今内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
其议减。”
师古曰:“租挈,收田租之约令也。
郡谓四方请郡也。”
这一记载和有关注释说明:一是农民“假”
种公田是有租约的。
二是不仅内史所辖三辅公田采取“假”
田方式经营,其他郡国也是如此,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内史”
所辖京师地区的稻田征收的假税过重而已。
三是三辅公田上征收的假税显然不是一般民田的三十税一的田租,如果是三十税一的田租就不会发生租额重不重的问题,也不会发生议定减轻的问题。
这种类型的“假民公田”
显然是用租佃方式经营的,其租额比“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
要轻得多,但比“三十税一”
的田赋一般来说又要重。
而这里耕种公田的民户一般来说是官府的佃户。
汉武帝为什么要在“假民公田”
保持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同时,收的假税又相当轻呢?汉武帝即位之初土地兼并就已经相当严重,董仲舒建议“塞兼并之路,以赡不足”
,司马相如在《上林赋》也希望他“以赡氓隶(贫穷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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