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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中丞从其地位来讲,更似皇帝的家臣,有利于皇帝直接掌握和了解情况。
其实,御史大夫,也是从战国时国君的侍从、近臣、亲信掌管文书典籍、议定法令传递诏书的御史中逐渐提拔起来的。
易于领会、贯彻皇帝的意图,为皇帝所掌握。
可以看出西汉时主要的监察以掌握在丞相手里,其下设“秩比二千石”
级的专职监察官司直;御史大夫辅助丞相行施监察权,下设“秩千石”
级的专职监察官御史中丞。
司直的职责是“佐丞相举不法”
,御史中丞“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
。
前者为最高行政长官丞相属下的大员,后者为皇帝的近臣、亲信;二者共掌监察大权正反映了相权与皇权互相制约而又协同的关系。
西汉初皇帝下诏书时,由御史起草,御史大夫审阅,下诏时由御史大夫下相国、相国下诸侯王;御史中执法(御史中丞)下郡守。
成帝、哀帝时御史大夫都曾更名叫大司空,哀帝时的大司空朱博说:“高皇帝以圣德受命,建立鸿业,置御史大夫,位次丞相,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历载二百年,天下安宁。”
从君权制约相权上来理解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与丞相、司直的关系,朱博这句话的含义就会迎刃而解。
这也就是说丞相和副丞相的关系这样那样地反映着相权与君权制约而又协同的关系。
丞相、御史大夫(副丞相)作为当时最高行政长官,同时又负责监察,说明从汉初到武帝初期监察权从属于行政权,二者没有分离。
这是西汉初期监察制度的特点。
武帝在丞相下设主管监察的司直,秩比二千石;御史大夫下又有御史中丞,秩千石管监察。
皇帝利用两府职能互相制约。
因此说,武帝时设司直完善了行政长官管监察的制度。
汉武帝对监察制度有完善、有创立。
完善者如在丞相下置司直专“佐丞相举不法”
就是一例。
创立者如设置司隶校尉与部刺史制度,这两项制度的创立大大强化了监察机制,使监察权与行政权相对独立地分离了出来。
这不仅完善了汉代的监察制度,同时也是对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监察制度的宝贵贡献。
司隶校尉原是军官名称,地位列将军之下。
西汉末定其地位“比司直”
,也就是说是个“秩比二千石”
级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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