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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句法的结构上产生了第三个层面,即要表现的事物,也就是小说家的“世界”
、人物、背景这样一个层面。
英格丹另外还增加了两个层面。
我们认为,这两个层面似乎不一定非要分出来。
“世界”
的层面是从一个特定的观点看出来的,但这一所谓“观点”
的层面未必非要说明,可以暗含在“世界”
的层面中。
文学中表现的事件可以“看出”
或者“听出”
,即使同一事件也是如此……最后,英格丹还提出了“形而上性质”
的层面(崇高的、悲剧性的、可怕的、神圣的),通过这一层面艺术可以引人深思。
但这一层面也不是必不可少的,在某些文学作品中可以阙如。
可见,他的两个层面都可以包括在“世界”
这一层面之中,包括在被表现的事物范畴内。
然而,它们仍然提示了文学分析中一些非常实在的问题。
自从亨利·詹姆斯提出小说理论以及卢伯克(P.Lubbock)较为系统地阐释詹姆斯的理论与实践以来,“观点”
这一层面至少在小说中已经引起相当广泛的重视。
“形而上性质”
的层面使英格丹能够再次引进艺术品“哲学意义”
的问题,而不致犯通常唯理智论者的错误。
采用语言学的平行观念有助于我们阐释这一问题。
索绪尔(F.Saussure)和布拉格语言学派(PragueLinguisticCircle)的语言学家们对语言与说话(LangueandParole)做了细致的区别,也就是对语言系统与个人说话的行为作了区别;这种区别正相当于诗本身与对诗的单独体验之间的区别。
语言的系统是一系列惯例与标准的集合体,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惯例与标准的作用和关系具有基础的连贯性和同一性,尽管单独的说话者所说的话是有差异的、不完善的、不完整的。
至少在这一方面,一件文学作品与一个语言系统是完全相同的。
我们作为个人永远也不能全面地理解它,正如作为个人我们永远不能完满地使用自己的语言一样。
在认知事物的每一个行动中情形也是如此。
我们永远也不可能完满地认知一个客体的性质,但我们却几乎无法否认一个客体就是这个客体,尽管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透视它。
我们总是抓住客体中某些“决定性的结构”
(struination),这就使我们认知一个客体的行动不是一个随心所欲的创造或者主观的区分,而是认知现实加给我们的某些标准的一个行动。
与此相似,一件艺术品的结构也具有“我必须去认知”
的特性。
我对它的认识总是不完满的,但虽然不完满,正如在认知任何事物中那样,某种“决定性的结构”
仍是存在的。
([美]雷·韦勒克、奥·沃伦:《文学理论》,刘象愚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
三、刘勰论文体结构
何谓附会?谓总文理,统首尾,定与夺,合涯际,弥纶一篇,使杂而不越者也。
若筑室之须基构,裁衣之待缝缉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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