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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的论调很容易得到今天一些契约主义者的支持。
既然订立盟约,就应当谨守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也应当依照盟约进行索赔之类的事情。
然而在古代最纯粹意义上的君子观念里,盟约本身就不具备多少道德权重。
公羊学有所谓“《春秋》重胥命”
的说法,所谓“胥命”
,依公羊家的解释,是会盟之一种,它与一般会盟的区别是,一般会盟要搞歃血仪式,胥命却没有这种仪式,即所谓“古者不盟,结言而退”
,这就是说,古人社会风气好,如果要有什么约定,口头一说就够了,不搞发誓、赌咒、立盟约那套。
(《公羊传·桓公三年》)
荀子很赞赏过这种君子协定的精神,有议论说,做事不踏实的人总是夸夸其谈,不守信用的人总是言之凿凿,所以《春秋》赞美胥命,《诗经》反对那些一而再、再而三的会盟。
(《荀子·大略》)总之,做人纵然不能“先行其言”
(《论语·为政》),至少也要言而有信。
中国人之所以缺乏契约精神的传统,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契约并不具备多少道德权重,只是小人世界里的一种行为模式罢了,君子既不订盟,也不立誓,一切协定都应该是“君子协定”
。
契约是君子精神沦丧之后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权宜之计。
执行契约需要守信,而一个人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守信,孔子有名言说:“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
(《论语·子路》)至于君子,自然不必对守信太过执着和拘泥。
这并不意味着君子不该守信,而仅仅意味着君子不必将守信视为不可动摇的原则。
毕竟人事变幻万千,盟约既不可能预见未来,也不可能将一切的可能因素尽数考虑周详。
君子只要本乎仁义而行,当守信与仁义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牺牲掉的当然是前者而非后者。
严格意义上说,盟誓是一种不足称道的小人行为。
盟誓总要约定好违约之后的罚则,例如《左传·桓公元年》中,鲁桓公与郑庄公结盟,盟誓约定“渝盟无享国”
,即违约背誓的人将会失去国家。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中,晋公子重耳向舅父狐偃立誓,将玉璧投入黄河,请河神为证。
这一举动的含义是,一旦自己违约背誓,必将受到河神的惩罚。
但人情如此,就连孔子也难免赌咒发誓——孔子见南子,子路很不高兴,孔子指天发誓:“如果我做了非礼之事,就让上天厌弃我吧!”
(《论语·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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