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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子:做到某级官吏,或由在上者的特恩,可以保荐他的儿子,得一个出身,在汉世谓之任子(亦可推及孙、弟、兄弟之子孙等)。
任的本义为保,但其实不过是一种恩典罢了,被保者设或犯罪,保之者未必负何等责任的。
任在后世谓之荫。
明以后,又有荫子入监之例。
即使其入国子监读书。
国家既可施恩,又不令不学无术的人滥竽充选,立法之意,是很好的。
惜乎入监读书,徒有其名罢了。
(六)专门技术人员:此等人员,其迁转,是限于一途的。
其技术,或由自习而国家擢用,或即在本机关中养成。
如天文、历法、医学等官是(此制起源甚古。
《王制》:“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
,即是)。
(七)捐纳:这即是出钱买官做。
古书中或称此为赀选,其实是不对的。
赀选见《汉书·景帝本纪》后二年,乃因怕吏的贪赃,假定有钱的人,总要少贪些,于是限定有家资若干,乃得为吏。
这只是为吏的一个条件,与出钱买官做,全然无涉。
又爵只是一个空名,所以卖爵也不能算做卖官的。
暗中的卖官鬻爵,只是腐败的政治,并非法律所许,亦不能算做选举的一途(历代卖官之事见后)。
以上都是入官之途。
但就历代立法者的意思看起来,这些都只能得通常之才,其希望得非常之才的,则还在:
(八)学校。
(九)科举。
学校别于科举。
科举又可分为(甲)乡贡,(乙)制科。
乡贡是导源于汉代的郡国选举的。
以人口为比例,由守相岁举若干人。
制科,则汉代往往下诏,标出一个科名,如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等类,令内外官吏荐举(何等官吏,有选举之权,亦无一定,由诏书临时指定),其科目并无限制。
举行与否,亦无一定。
到唐代,才特立制科之名。
汉代的用人,是比较没有什么阶级之见的。
唐柳芳论氏族,所谓“先王公卿之胄,才则用,不才弃之”
(见《唐书·柳沖传》),但是(一)贵族的势力,本来潜伏着;(二)而是时的选举,弊窦又甚多,遂至激成九品中正之制,使贵族在选举上,气焰复张。
这时候选举上的弊窦如何呢?
自其表面言之,则(甲)如贵人的请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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