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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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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这些都说明嫡长子继承制已经产生了。

在文献中也有反映,《吕氏春秋·当务》说:“纣之同母三人,其长曰微子启,其次曰中衍,其次曰受德。

受德乃纣也,其少矣。

纣母之生微子启与中衍也尚为妾,已而为妻而生纣。

纣之父、纣之母欲置微子启以为太子,太史据法而争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

’纣故为后。”

而《史记·殷本纪》说:“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

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

帝乙崩,子辛立,是为帝辛,天下谓之纣。”

另外,《孟子·告子上》篇曰:“以纣为兄之子且以为君,而有微子启,王子比干。”

显然,纣与微子启的关系有三种不同的说法:依《殷本纪》之说,启为兄却为庶子,纣为弟却为嫡子;依《吕氏春秋》之说纣与启为同母,而启长纣幼,生启时尚为妾,生纣时已贵为后,因太史力保而立纣为太子;而依《孟子》之说,则微子启是纣的叔父。

这三说尽管差别甚大,但从这些叙述中,可知殷代末期嫡长子继承制已经建立大概是可以肯定的。

二、周代父子相继制与立贵原则的实践

西周时期的君位继承制度,以嫡长子继承制作为典范化的模式,并有与之相配套的宗法制度及其分封制度,因此西周时期的王位继承制度是十分规范的。

依《史记·周本纪》所载,周代自武王立国,其中西周时期成、康、昭、穆、共(恭)、懿、夷、厉、宣、幽诸王,皆为父子相承制,只有共王和孝王为兄弟相及,而且孝王安插于其侄周懿王之后。

东周春秋时代周王世系,桓、庄、釐、惠、襄、顷、定、简、灵、景、敬,也都是父子相传,只有平王与桓王是以祖孙相承,匡王与定王为兄弟相及。

但周平王与桓王祖孙相承方式,是先王太子去世后为宗法制所认为是典范的继承方式。

《礼记·檀弓上》曰:

公仪仲子之丧,檀弓免焉,仲子免其孙而立其子。

檀弓曰:“何居?我未之前闻也!”

趋而就子服伯子于门右。

曰:“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子,何也?”

伯子曰:“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也。

昔者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孙腯而立衍也。

夫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也。”

子游问诸孔子,孔子曰:“否,立孙。”

鲁国公仪仲子死后,因嫡长子已死,便立其他的次子为继承人,这件事遭到檀弓的反对,而子服伯子却认为这样做合乎“古之道”

后来子游就这件事请教孔子,孔子认为应当立孙。

陈澔《礼记集说·檀弓上》说:“適[嫡]子死,立適[嫡]孙为后,礼也。”

依此可知周代的嫡长子制继承方式已把继承制度绝对化,先公先君死后,嫡长子已死,那么嫡孙一般情况下都比较幼小,立弟的方式是权宜之计。

但这样的权宜之计也是为周礼所不容的。

因为立弟这种例子一开头,便会引起一系列的恶性循环,因此孔子斩钉截铁地说:“否,立孙!”

表现了周代嫡长嫡孙继承制的绝对化。

《公羊传·隐公元年》也说:“桓幼而贵,隐长而卑……故凡隐之立。

为桓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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