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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杀(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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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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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所见,在所有的宗教中,认为信徒自杀是一种罪恶的只有一神教,即犹太人的宗教,而且,遍翻新旧约全书,也不曾发现对自杀的行为有任何禁忌,或者予以责难,这是很令人惊讶的。

所以,传教士禁止自杀的根据,只不过是以他们自身的哲学做基础而已,然而,这个根基是非常脆弱的,只好再以他们的嫌恶感、谩骂来填补。

因此,我们耳边常响起什么:自杀是最大的卑怯啦、精神失常的人才会自杀啦,或者自杀是罪恶的行为啦等等愚劣而且全无意义的话。

实际上这是再明显不过的事情,世界上还有什么能比自己对生命具有更确实的权利?谈到这里,让我联想起那冥顽不灵的英吉利人,他们对自杀者的处置法子更绝,除了没收遗产外,并规定一种极无名誉的埋葬法。

所以,法官对自杀者几乎都是以“疯狂”

两个字来判决。

若想对自杀做判定,应先诉之于道德的感情,当你知悉某熟悉的人犯了罪,如杀人、欺诈、盗窃等,和知悉某熟人自杀时,你的感触有何不同?

相信前者可能会引起激烈的愤慨和极度的不快,或者引起惩罚和复仇的要求;而后者却会唤起悲哀和同情,不但不认为自杀是罪恶的行为,还往往叹赏自杀者的勇气呢!

那些自杀者总有几个亲戚朋友吧!

这些人会以对待犯罪者的嫌恶之感来看自杀者吗?我相信不会的。

据我的意见来看,可确定是这样的:僧侣们无法出示《圣经》典据,也没有任何坚固的哲学论据,只是以他们特殊的身份,或在神坛之上,或在著述中,对我们所敬爱的一种行为,加上罪恶的烙印,甚至拒绝正当的葬礼,若有人加以质疑或要求,就以空洞的理论来自圆其说,或以斥骂来代替。

刑法虽禁止自杀,但那不成为宗教上有力的理由,而且这个禁止也非常可笑,试想,连死都不怕的人,他还会惧怕其他的惩罚吗?罚自杀之未遂,只不过是处罚他自杀方法的笨拙而已。

古希腊、古罗马人对自杀的看法,则不相同。

普林尼[1]说:

并不是人人都希望把“人生”

拖到最后,你,纵有此心,也难逃一死,不管你是王侯将相,还是罪恶滔天的混世魔王,同样非死不可。

所以,“自然”

所赋予人类最优厚的财宝是“在适当的时机而死”

,尤其是“自杀”

又说:

神并不是万能的,因为神即使想自杀也办不到,但人能够自杀,这是人类在诸多的不快中,神给予我们的最大恩赐。

在马西里亚(法国马赛的古名)和克欧斯岛[2],对有充分自杀理由的人,市长还公然赠送毒药。

而且,事实上很多古代的英雄或贤哲,也是以自杀来结束他们的生命的。

亚里士多德曾说:

自杀在他个人来说并没有什么不对,但对国家来说则是不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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