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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甲的净收益为-0.5个单位(1+0.5-1-1=-0.5),乙的净收益为-0.5个单位。
可见,如果甲选择高信赖水平的投资策略,若乙履约,则有1个单位的收益;若乙违约,则产生0.5个单位的损失。
表面上看,甲的最优选择是高信赖水平下的投资,乙的最优选择是履约,双方博弈的均衡解为(投资(高信赖),履约)。
但是,违约风险总是存在的,乙可能因为非主观的各种原因而导致违约的发生。
如果甲不考虑乙的违约风险,而一味采用高信赖水平的投资,就会导致损失(-0.5个单位),而此种过度信赖导致的损失不能获得乙的补偿,只能由自己承担。
这样,改进的预期损失赔偿将过度信赖的成本内部化给甲方了。
甲方须根据判断乙方的违约概率来决定最优的信赖程度。
如果甲判断乙违约的可能性较低,则甲选择高信赖水平的投资是最优的;如果甲判断乙违约的可能性较高,则甲选择低信赖水平的投资是最优的。
法律促使合同当事人选择最优信赖水平的方式是通过限定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来实现的,受约方过度信赖导致的损失不在违约方违约赔偿的范围内。
那么,如何判断过度信赖呢?在法律实践中,守约方是否存在过度信赖是以违约方的可预知性来判断的。
一项信赖如果能为违约方预知,则它是合理的信赖;一项信赖如果不能为违约方所预知,则它是过度信赖。
由可预知的信赖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违约补偿,而由不可预知的信赖造成的损失不能够得到违约补偿。
法律将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限定在违约方可以预知的范围之内,以抑制守约方过度信赖,从而促使其产生最优信赖的动机。
这一规则被称为“哈德利规则”
,最早由哈德利诉巴克斯德尔一案确立,此案详情如下。
[3]
【案例3-2】
哈德利拥有一家磨粉厂,由于磨粉机的主轴坏了,他租用了巴克斯德尔的航运公司来运送需要维修的主轴。
但航运公司没有及时运送,延误了交货的时间。
由于没有备用的主轴,哈德利的磨粉机在迟延交货的期间里只能停工等待。
哈德利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船运公司延误交货而导致磨粉机停工所损失的利润。
被告船运公司声称,实际损失远远小于原告宣称的数额,因为其假定哈德利会和其他磨粉厂主一样留有备用主轴,且哈德利并没有告知被告急需主轴。
在本案中,哈德利提出的赔偿数额未能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法院认为航运公司对哈德利的赔偿应当限制在可预知的范围内。
而哈德利没有备用手柄,与一般的惯例相悖,若其不作特别说明,是不能为航运公司预知的。
因此,哈德利只能自己承担过度信赖导致的损失。
五、有效填补合同缺口
(一)合同缺口及形成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交易各方订立的合同往往存有缺口。
合同缺口是指合同中没有列明的事项与责任。
例如,某地的甲和外地的乙约定,由甲向乙在一个月后供应一批货物。
通常情况下,甲能够按期交货,因此合同里并未约定不能按期交货的免责条款。
但是,假如甲所处的地区发生了地震,而甲的工厂不巧在地震中毁损,导致甲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那么甲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呢?双方可能会因此发生争议。
合同缺口形成的原因是多种的。
首先,合同各方的理性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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