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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既不鼓励公司发展,也不提供保护。
只有“瓦合甫”
(waqf)——为宗教目的而发起的捐献,但这种基金会也资助各种重大项目——具有公司特征。
如果把中世纪盛期的伊斯兰世界和热那亚的贸易公司对比,就会发现意大利人有非私人化的机构和抽象的法律作为支撑,因而发展出日益复杂的贸易结构,而穆斯林一直封闭在自己的民族和社会网络中。
以《古兰经》为基础的继承法加剧了财富的分裂。
很少有资本可以流传几代人,例如美第奇或富格尔那样的家族信托。
此外,田产在“西方”
是积攒大量财富的最重要的源泉之一,在奥斯曼帝国却并不能随意出售或购买,再说这里的土地几乎完全掌握在国家手中。
简而言之,伊斯兰世界的企业无法迎接日益复杂的市场的挑战,因为其要求出身和信仰都不同的交易者要聚到一起。
国家的经济政策最看重的仍然是财政和佣金,优先考虑的事项是尽可能高的收入和供给,以便安抚群众。
这是一种普遍做法——但奥斯曼帝国严格反对重商主义。
低关税促进进口贸易,出口难度则增加,帝国内部的关税也阻碍了贸易交换。
地中海的远洋贸易由外国人把持。
外商出于政治原因可享受贸易特权——1536年法国人拿到特权,因为他们与奥斯曼联合反对哈布斯堡——这就导致廉价的进口商品充斥市场,损害了本国手工业。
从长远来看,这种局面也打击了手工业的多样化,这是劳动成果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而国家官僚机构中专家的数量在中世纪到近代之间增长了两倍。
总而言之,奥斯曼帝国的经济政策仍然又“聋”
又“哑”
,在拉丁欧洲的主要大城市都没有派驻长期代理机构,直到18世纪才有所改观。
因为占领了严格遵循伊斯兰法律的穆斯林生活地区,法律系统也失去了弹性。
苏莱曼一世死后,历任苏丹都比较软弱,眼见困难丛生。
在勒班陀惨败后——尽管苏丹的大维齐尔想要轻描淡写——重建舰队耗资巨大,对财政造成很大负担,与哈布斯堡王朝和萨非王朝的领土争夺战也让财政不堪重负。
1596年,奥斯曼军队在迈泽凯赖斯泰什之战[79]中大败哈布斯堡军队,这是他们在公开战斗中的最后一次胜利。
新征服的土地不会被分割。
苏丹赏赐给军人的封地,即蒂马尔(Timar),必须被划分得更小。
因为缺乏白银,效忠国家和军队的士兵无法得到军饷,而只能得到受俸职位,田产和土地进一步短缺。
为了满足货币需求,田主们开始增税并掠夺国库,但资金还是不够。
16世纪末,安纳托利亚因雇佣军的骚乱而遭到重创;在一些地区,国家甚至征不上税。
行政机构和军队的花费都只能开具空头支票,就连耶尼切里军团也甘心为钱卖命。
军队失去了强大力量,也丧失了战斗力。
尽管违反传统和法律,逃亡或负债的农民的土地落入当闲差领俸禄的人、上缴包税的商人、放贷者或公职人员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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