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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民初,京师警察厅鉴于产婆误人的现象频发,于1913年制定了《京师警察厅暂行取缔产婆规则》。
该规则采取登记的办法约束产婆,经考核获发许可证者方准执业。
当时有意愿从事接生者即可领照[122],总数在四百人上下[123]。
经批准注册的产婆方能在门前悬挂木牌标明,一般多写着“某氏收洗”
、“快马轻车”
、“吉祥姥姥”
等字样。
[124]市政机构在实际工作中更多的只是查禁无照者,对领照者若无事故则未有干涉,属于消极的管理。
社会上还曾有公共卫生调查团将产婆善恶列入调查事项,但这类组织的作用主要为了“调查报告以助官厅所不及”
[125],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干预。
近代卫生知识对产婆的态度是完全否定的,但从社会现实来看,大部分产妇仍然依赖产婆进行接生。
这一方面是由于社会习俗的惯性,产婆“大多数皆系土著或承袭先代工作,于本市居民脑中,印象甚久,根深蒂固”
[126],而且产婆对新法接生进行恶意诋毁,她们往往“造出种种无稽之谈,住户之妇女亦皆深信不疑,故对于新式产婆多扰缩不前”
[127];另一方面亦是由于新法接生的不普及,专门的产科医疗人员太少,且生产费用较高,“虽有产科医之设立,也不过是为贵族人而立”
[128]。
鉴于这种情况,政府调整了对待产婆的策略,采取教育的方式使其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尽可能减少接生过程中的不卫生现象,并希望产婆在无法解决接生困难时主动向西医求援,以期最大限度地降低生育过程中的死亡率。
1927年12月,内务部制定了《管理旧式产婆暂行规则》,再次强调了警察机构对产婆的管理责任,规定警察厅应分期或分区举办或委托公私立医药机关办理临时产科讲习所,经警察厅核准的旧式产婆应于规定期限在产科讲习所练习1至2个月,学习内容主要有妊妇保护法、产褥妇保护法、初生儿脐带固扎法、初生儿养育法以及清洁消毒大意,学习期满且成绩优良者,由警察厅发与修业证书,并呈请内务部发给其简易助产执照,成绩拙劣者将被撤销核准的产婆执照。
[129]1928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也公布了《管理接生婆规则》,限定接生婆的开业资格,规定地方官署应设立临时助产讲习所,向接生婆讲授接生上必要之知识。
[130]
根据相关的规定,1927年公共卫生事务所就曾拟办旧式产婆的练习班,旋因政治更动而停顿。
[131]1928年,北平特别市卫生局成立后很快就设立了接生婆讲习所,登记注册的旧式产婆均须接受卫生训练,1930年后交由保婴事务所办理,改为接生婆训练班,共毕业145人。
[132]训练的主要内容为清洁消毒法、接生法、脐带扎切法、假死初生婴儿苏生法、产褥妇看护法和人体简明解剖学,训练期满试验合格后发给开业执照,并为每人添置一个接生筐,内有接生器具和药品;保婴事务所为此向社会发出布告,希望人们选择带有接生筐的合法产婆,该所派员随时监视其工作,并切实取缔非法接生。
[133]由于产婆多不识字,对接生筐中存放的四五种药品及消毒火酒等,多采用图示,绘手、眼、火苗等标明。
[134]
在训练结束后,事务所对产婆的工作严加监控。
事务所每星期开会一次,分东西城进行,每月产婆都必须呈交报告,接生所需的脐带敷料、消毒药品等均须向事务所购买,事务所并将购买的数目与报告中的接生人数相对照,以检查产婆是否按照规定接生。
[135]事务所还设有接生婆研究会,以增加产婆的常识。
[136]
从卫生的角度来看,旧式产婆的管理和训练是对社会现实的妥协之策,“且因其生活所关,不便尽行取缔,故只有采取消极之管理,加以训导”
[137]。
即便是受过训练的产婆,仍然不能得到卫生的肯定。
“此辈产婆,前曾经保婴事务所予以二个月之简单训练,惟此辈妇女大都年龄已高,未受教育,不识文字,素习不洁,法律观念浅薄,实不适为安全接生人员,严格管理,殊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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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使产妇的卫生得到彻底保障,必须培养专习产科的人才。
清末时,北京曾出现过产科讲习所,普通班讲授产科必需学识,专门班造就产科专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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